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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始人的权利来源于什么?由什么构成?
忘掉那些充斥着术语的创业手册和法律文件。今天,我们将把一家初创公司,从其诞生之初到成长为庞然大物的整个过程,看作是一个微缩的政治实体——一个城邦,一个王国,乃至一个共和国的演化史。创始人,就是这个实体的最初的立法者、君主与精神领袖。他们的权利,就像国家主权一样,其来源、构成与演变,遵循着深刻的政治逻辑。
本次分析将分为三个部分: 第一部分:权利的起源——前法律时代的自然状态与主权奠定。 在这里,我们将探讨公司成立之前,创始人的权利是如何在一种“政治自然状态”下产生的。我们将运用洛克、霍布斯和韦伯的理论。 第二部分:权利的宪制——从自然权利到法定权力。 在这里,我们将分析公司法人化这一“立宪时刻”,探讨创始人的原始权利如何被转化为法律上可执行的权力,以及这些权力如何被写入公司的“宪法”与“法律”之中。 第三部分:权利的流变——持续的政治博弈与合法性演化。 在这里,我们将论述创始人的权利并非一成不变,而是在与投资者、员工、市场等各方力量的持续互动与斗争中被不断稀释、挑战和重塑的过程。
第一部分:权利的起源——前法律时代的自然状态与主权奠定
在第一行代码被写下、第一份商业计划书成形之前,商业世界是一片混沌的“自然状态”。没有公司,没有雇员,没有法律实体。有的只是无穷的可能性和未经开垦的“公地”。创始人的权利,正是在这片混沌中,通过三种古典的政治行为奠定的:洛克式的劳动创造、霍布斯式的社会契约,以及韦伯式的魅力感召。
1. 洛克式的创造:劳动、财产与权利的自然法基础
英国哲学家约翰·洛克(John Locke)在《政府论(下篇)》中提出了一个奠基性的财产权理论。他认为,在自然状态下,世界是人类共有的。但是,当一个人将自己的劳动掺入到某个公共物品中时,他就使这个物品成为了他自己的私有财产。你的身体和劳动是你自己的,因此,你劳动的产品也应属于你。
这完美地解释了创始人最原始、最根本的权利来源。
- 思想的劳动:市场机会、商业模式、技术构想,这些都是“公地”。创始人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——思考、研究、构思——将这些无形的、分散的可能性“圈禁”起来,形成了一个独特的、可执行的蓝图。这个蓝图,就是他劳动掺入的第一个产物。
- 执行的劳动:创始人熬夜编写的第一版代码,设计的第一个产品原型,拨打的第一个销售电话,撰写的第一份融资文件——这些都是将抽象概念转化为具体存在的劳动。他们把自己的时间、精力和生命力注入到一个虚无缥缈的想法中,使其“道成肉身”。
因此,在公司作为一个法律实体诞生之前,那个项目、那个产品、那个事业的所有权,就已经基于自然法而存在了。它不依赖于任何政府的授予或许可,而是源于创始人“创造”这一行为本身。这是最纯粹的权利主张。
案例分析:Dropbox 的诞生。 2007 年,当 Drew Houston 在从波士顿到纽约的巴士上忘记带 U 盘时,他感到了巨大的挫败。这个挫败感是公共的,很多人都有过。但 Houston 并没有止于抱怨,他当即打开笔记本电脑,开始编写代码,解决自己的问题。这个行为,就是将他的智力劳动(构思一个云同步解决方案)和体力劳动(编写代码)掺入到了“数据存储不便”这个公共问题中。在那一刻,他创造出的几行代码,以及由此衍生的整个产品构想,根据洛克的理论,就成为了他的私有财产。这构成了他日后主张 Dropbox 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道德与哲学基础,远早于任何法律文件的签署。
2. 霍布斯式的契约:以秩序交换自由,奠定领导权
托马斯·霍布斯(Thomas Hobbes)在《利维坦》中描绘了一个可怕的自然状态,那里“人与人为敌”,生命“孤独、贫困、污秽、野蛮而短暂”。为了摆脱这种混乱,人们同意放弃一部分个人自由,将其交给一个“利维坦”(主权者),以换取安全和秩序。这就是社会契约的起源。
初创团队的组建,正是这一过程的微观复刻。
一个有潜力的想法会吸引追随者——联合创始人、早期员工。但在一个没有层级、没有规则、方向不明的早期团队中,同样充满了混乱的风险:技术路线的争执、产品方向的摇摆、股权分配的猜忌。这是一种创业的“战争状态”。
创始人,作为愿景的提出者和最初的行动者,此时扮演了“准主权者”的角色。其他人之所以愿意加入,并接受他的领导,实质上是签订了一份隐性的社会契约。他们同意:
- 放弃部分决策自由:他们同意在关键问题上服从创始人的最终决定,接受其设定的方向和愿景。
- 接受不对等的风险与回报结构:他们接受创始人持有最大比例的股权,因为他们承认创始人是秩序的建立者和风险的主要承担者。
作为交换,创始人提供了:
- 秩序与方向:一个清晰的愿景,一个统一的决策核心,避免团队陷入无休止的内耗和迷茫。
- 安全与希望:一个能够带领大家走出混乱、走向成功的承诺。
这份隐性契约,赋予了创始人超越其个人贡献的领导权(Sovereignty)。他的权利不再仅仅是基于“我创造了它”,而是扩展到了“我领导你们”。
案例分析:苹果公司的车库岁月。 史蒂夫·沃兹尼亚克是技术天才,他设计了 Apple I 和 Apple II 的主板。但史蒂夫·乔布斯才是那个“利维坦”。乔布斯没有写代码,但他提供了愿景(将电脑带给每一个人)、建立了秩序(决定产品形态、对外谈判、寻找投资),并让包括沃兹在内的早期成员相信,跟从他才能将技术转化为伟大的产品和成功的公司。沃兹尼亚克等人接受乔布斯的领导,服从他的决策,这本身就是一份社会契约。乔布斯的“专断”和他巨大的控制权,其合法性就源于这份早期追随者为了共同的目标而自愿达成的契约。
3. 韦伯式的魅力:超凡领袖与合法性的情感基础
社会学家马克斯·韦伯(Max Weber)提出了三种统治的合法性类型:传统型、法理型和魅力型(Charismatic Authority)。魅力型统治不依赖于传统或法律,而是基于领袖个人超凡的品质、英雄气概或神圣启示所带来的感召力。
在初创公司一无所有,没有历史(传统)、没有完善制度(法理)的阶段,创始人的统治几乎完全是魅力型的。
- “现实扭曲力场”:创始人必须能够让员工、投资人和客户相信一个尚未存在的未来。他们描绘的蓝图,讲述的故事,展现的激情,是凝聚人心的唯一工具。
- 信念的代理人:人们追随创始人,不是因为他的职位,而是因为相信他这个人。他们相信他能看到别人看不到的东西,能做到别人做不到的事情。
这种基于个人魅力的权威,赋予了创始人一种近乎“神授”的权利。他的话就是方向,他的意志就是团队的意志。这种权利非常强大,但也极其不稳定,因为它维系于创始人的个人表现和团队的持续信任。
案例分析:特斯拉与埃隆·马斯克。 特斯拉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在破产边缘挣扎,其技术和生产面临巨大挑战。但公司得以存续,并获得天价估值,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马斯克的个人魅力。他关于可持续能源、人类未来和星际探索的宏大叙事,吸引了最顶尖的工程师为之奋斗,让投资者愿意容忍巨额亏损,让消费者狂热追捧。马斯克对特斯拉的绝对控制权,固然有股权作为基础,但其真正的合法性根基,是这种独一无二的、能够激励无数人相信并追随其愿景的魅力型权威。
综上,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,创始人的权利已经通过三种政治哲学意义上的行为被牢固地确立了。洛克的劳动创造赋予了他财产权的道德基础,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赋予了他领导权的政治基础,而韦伯的个人魅力则赋予了他统治权的合法性情感基础。这三者共同构成了创始人权利的“自然法”根基。
第二部分:权利的宪制——从自然权利到法定权力
自然状态下的权利是脆弱的,需要一个更稳定的框架来保护和执行。公司的注册成立(Incorporation),就是这个政治实体的“立宪时刻”。它将创始人模糊的、基于自然法的权利,转化为精确的、受法律保护的法定权力。公司的章程、股东协议等文件,就是这个新生“城邦”的宪法和法律。
1. 公司法人化:主权的转移与“君主立宪”
注册成立一家公司,意味着创始人将他个人拥有的那个“项目”,转移给了一个新的法律主体——公司法人。这是一个关键的政治行为:
- 主权的具体化:公司的法人地位,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“政治体”,可以拥有财产、签订合同、承担债务。创始人的主权不再是针对一个模糊的项目,而是针对这个明确的法律实体。
- 风险的隔离(“公司面纱”):法律将创始人和公司区隔开。这既保护了创始人的个人财产,也意味着他不再能像对待个人财产一样任意处置公司资产。这类似于一个绝对君主同意接受宪法约束,将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区分开来,是“君主立宪”的第一步。
2. 股权:权力的量化与分配宪章
股权是创始人权利在法律框架下的核心体现。它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,而是包含了多重政治与经济权力的“权力束”。这束权力,被精确地写进了公司的“宪法”(公司章程)和“法律”(股东协议)中。
A. 经济权(Economic Rights):财富的索取权
这是洛克财产权理论的直接法律化。创始人通过劳动创造了价值,股权中的经济权就是他对这些价值未来收益的合法索取权。
- 剩余索取权:在公司支付了所有成本、税收、债务之后,剩余的利润(或清算时的剩余资产)归股东所有。创始人的高额持股比例,确保了他在成功时能获得最大的经济回报,这是对他承担最大早期风险和做出最大创造性贡献的补偿。
- 股息权:公司决定分红时,按持股比例获得现金的权利。
B. 控制权(Control Rights):政治权力的核心
这是霍布斯和社会契约理论的法律化。创始人的领导地位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投票权和决策权得以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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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票权(Voting Rights):这是最直接的政治权力,一股一票是常态。通过持有多数投票权,创始人可以控制股东大会,这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,能决定最根本的事项,如选举董事、修改公司章程、批准重大并购等。这相当于掌握了国家的“立法权”。
- 案例分析:双重股权结构(Dual-Class Shares)。 这是现代科技公司为了巩固创始人控制权而进行的精妙“宪制设计”。例如,Meta(Facebook)和 Alphabet(Google)。扎克伯格、佩奇和布林持有的是 B 类股,每股拥有 10 票投票权;而公开发行的 A 类股,每股只有 1 票。这意味着,即使他们只持有少数的经济股份,也能牢牢掌控公司的绝对投票权。这相当于在代议制民主中设立了一个拥有绝对否决权的“贵族院”,确保了创始“君主”的权力不会因资本的进入而被颠覆。这是一个清晰的政治安排,旨在将创始人的魅力型权威和早期契约,永久性地固化在公司治理结构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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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会控制权: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监督机构,相当于国家的“内阁”或“议会常务委员会”。控制了董事会,就控制了公司的战略方向、高管任免和预算审批。创始人通常会通过以下方式控制董事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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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接担任董事:创始人通常是董事会主席或成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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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命权:通过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优势,选举自己或盟友进入董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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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优势:作为公司的运营者,创始人掌握着董事会决策所需的大部分信息,这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权力。
- 案例分析:史蒂夫·乔布斯被苹果驱逐。 这是董事会权力高于创始人个人权威的经典案例。1985 年,尽管乔布斯是苹果的创始人和灵魂人物,但他已经失去了对董事会的控制。在与他亲自请来的 CEO 约翰·斯卡利的权力斗争中,董事会最终站在了斯卡利一边,解除了乔布斯的一切运营职务。这说明,一旦创始人的权力被完全置于“法理型”的框架下,当他的行为被董事会这个“宪法法院”裁定为不利于公司(国家)利益时,即便他是“国父”,也可能被罢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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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营权(Executive Power):创始人通常担任 CEO、CTO 等核心高管职位,掌握公司的日常行政管理权。这个权力来自于董事会的任命。在早期,董事会由创始人自己控制,所以运营权是自然获得的。但随着公司的发展,运营权(CEO 职位)和所有权(大股东身份)可能会分离。
3. 股东协议:权力制衡的“秘密条约”
除了公司章程这部“公法”,股东之间,特别是创始人和投资者之间,还会签署股东协议。这相当于国家间的“秘密条约”或国内不同政治派系间的“政治协议”,它更详细地规定了权力的运作和制衡。
- 保护性条款(Protective Provisions):投资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,会要求在一系列重大事项上拥有一票否决权,例如公司出售、发行更优先的股票、改变董事会规模等。这相当于给与了少数派(投资者)在特定议题上的“贵族否决权”,限制了创始人(多数派)的权力边界。
- 领售权(Drag-Along Rights):多数股东(通常是创始人或主要投资方)在决定出售公司时,有权强制少数股东以同样条件出售。这确保了“国家”在面临重大抉择时能够统一行动,避免被少数派否决。
- 优先认购权(Pro-rata Rights):允许现有股东在下一轮融资中按比例跟投,以防止自己的股权和投票权被过度稀释。这是维护现有“统治阶层”权力比例的重要工具。
通过这一系列的“制宪”过程,创始人源于自然状态的模糊权利,被清晰、明确、可执行的法律权力所取代。公司从一个依赖个人魅力和隐性契約的“部落”,演变成一个拥有成文宪法和复杂权力制衡机制的“共和国”。创始人的身份,也从“魅力领袖”转变为“立宪君主”或“第一公民”。
第三部分:权利的流变——持续的政治博弈与合法性演化
任何政治体的权力结构都不是静止的。创始人的权利在“立宪”之后,会进入一个漫长的、动态的演化过程。这个过程充满了谈判、妥协与斗争,其核心是创始人合法性的基础在不断被重新评估。
1. 融资:主权的交易与权力的稀释
公司的每一轮融资,都不应仅仅被看作一次金融交易,而应被视为一次深刻的政治事件。它本质上是一次用主权换取资源的交易。
- 经济主权的让渡:创始人出售公司的一部分股权,换取发展所需的资金。这直接导致其经济权利(对未来财富的索取权)的比例下降。
- 政治主权的分享:投资者不仅仅要钱,更要权。他们会要求获得董事会席位(分享决策权)、投票权(分享选举权)和一系列保护性条款(分享否决权)。
因此,融资过程就是一场围绕公司控制权的政治谈判。创始人的目标是在获取足够资源的同时,尽可能少地稀释自己的控制权。而投资者的目标则是通过注入资本,获得对公司未来走向的足够影响力。这是一个零和与非零和并存的复杂博弈。
案例分析:Facebook 早期与 Peter Thiel 的融资。 2004 年,当 Peter Thiel 决定向 Facebook 投资 50 万美元时,他获得的不仅仅是 10.2%的股权。更重要的是,他获得了董事会的一个席位。这笔交易对扎克伯格来说,是用一部分“领土”(股权)和一部分“治权”(董事会席位),换取了公司生存和扩张急需的“军费”(资金)。从那时起,Facebook 就不再是扎克伯格一个人的“王国”,而变成了一个有外部贵族参与决策的“混合政体”。Thiel 的加入,以及后续 DST、微软等机构的投资,每一步都在重塑 Facebook 的权力格局。
2. 合法性的变迁:从“我是谁”到“我做了什么”
韦伯指出,魅力型统治是极其不稳定的,必须向法理型或传统型统治过渡,才能持久。在公司政治中,这意味着创始人的合法性基础,必须从**“因为我是创始人”(身份合法性),转变为“因为我能带领公司持续成功”(绩效合法性)**。
- 早期(魅力型合法性):公司依赖创始人的愿景和故事。只要大家相信他,他的权力就是稳固的。
- 成长期(绩效合法性):公司进入执行和增长阶段。此时,董事会、投资者和员工评判创始人的标准,变成了可量化的指标:用户增长、收入、市场份额、技术突破。如果创始人无法交出合格的成绩单,他最初的“天命”(Mandate of Heaven)就会动摇。
- 成熟期(法理型合法性):公司成为一个庞大的组织。此时,创始人的权力更多地来自于他在法律框架下的职位(CEO、董事长),以及他遵守和运用公司治理规则的能力。个人魅力依然重要,但必须在制度的轨道内运行。
案例分析:Twitter 与 Jack Dorsey 的纠葛。 Jack Dorsey 是 Twitter 的联合创始人,拥有无与伦比的身份合法性。但在他第二次担任 CEO 期间,公司产品的创新和用户增长陷入停滞,业绩表现长期弱于竞争对手。这导致他的绩效合法性遭到严重质疑。最终,在激进投资者 Elliott Management 的压力下,他不得不辞职。这个案例说明,当绩效合法性丧失时,即使是“国父”级别的创始人,其统治地位也会被动摇。股东们(国家的公民)最终会选择一个能带来繁荣的领导者,而不是仅仅因为他建立了这个国家。
3. 从私人王国到公共领域:IPO 的政治意涵
如果说公司成立是“立宪”,那么**首次公开募股(IPO)就是这个政治实体从一个封闭的“私人王国”,转变为一个开放的“公共共和国”**的成年礼。
- 主权的高度社会化:股权被分散到成千上万的公众股东手中。公司的所有者从一小群精英,变成了一个庞大、匿名、多元的群体。
- 权力的外部强监管:公司必须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(SEC)等政府机构的严格监管,定期披露财务和运营信息。这相当于引入了一个超越公司自身的“超级政府”,创始人的权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外部法律约束。
- 合法性的终极市场化:股价成为对创始人领导能力最直接、最残酷的每日公投。创始人的每一个决策,都会被资本市场这个巨大的“民意广场”即时评估和审判。
IPO 之后,创始人即便仍通过双重股权结构等方式保留着控制权,其角色也更接近于一个拥有强大权力的“民选总统”或“立宪君主”,而非“绝对君主”。他必须不断地向公众股东这个新的“主权者”证明自己的价值,为自己的决策辩护,并在一个极其透明和规范化的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力。
案例分析:阿里巴巴与马云。 阿里巴巴的“合伙人制度”是一个精妙的政治设计,旨在 IPO 后依然能将公司的控制权保留在以马云为首的创始团队手中,即使他们持有的经济股份已不占多数。这是一种试图在“公共共和国”框架内,保留“精英贵族”核心统治权的制度创新。然而,即便是如此强大的创始人,在成为一家公众公司,特别是全球性的公众公司后,也必须面对来自不同国家监管机构的压力、全球投资者的审视和地缘政治的复杂性。这表明,一旦进入公共领域,任何创始人的权力都无法再是绝对和不受约束的。
结论:权利的本质是动态的政治资本
回到我们最初的问题:创始人的权利来源于什么?由什么构成?
来源上,它源于一种深刻的政治哲学叙事:创始人在商业的“自然状态”下,通过洛克式的劳动创造获得了财产权的道德正当性,通过与追随者达成霍布斯式的社会契约获得了领导权的政治正当性,并通过韦伯式的个人魅力获得了统治的情感正当性。
构成上,这些原始权利在公司“立宪”之后,被转化为一套复杂的法律权力束,其核心是股权。股权既包含了分享未来财富的经济权,也包含了决定公司命运的控制权,后者通过投票权、董事会控制和运营权等具体机制得以实现。
然而,最重要的结论是,创始人的权利并非一种一劳永逸的静态所有物,而是一种需要不断维持和再投资的动态政治资本。这份资本的价值,会随着公司的发展,在与资本、市场和内部利益相关者的持续博弈中不断被重新评估。
创始人的“天命”始于创造,但其延续,则必须依赖于持续的领导力、卓越的业绩表现,以及在不断变化的政治格局中进行纵横捭阖的智慧。从这个角度看,每一位成功的创始人,不仅是一位企业家,更是一位卓越的政治家,他们在一个由代码、资本和人力构成的微缩世界里,上演着一幕幕关于权力、合法性与治理的宏大戏剧。